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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之都市設計審議(簡稱都審)時程在業界的觀感仍過長,審查流程平均每案至少達1.5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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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之都市設計審議(簡稱都審)時程在業界的觀感仍過長,審查流程平均每案至少達1.5年~2年。按以近年來,每年已達300案件申請受理審議案件數量,則審查所增加的土地開發時間耗費的成本,轉換為銀行貸款利息成本(按以每一開發案每年向銀行貸款融資至少約5000萬,則一年將近有150億元的利息),則相對會轉嫁到使用者身上,使台北市房地產價格無法降低,恐怕也是一項影響因素。如果我們可以在都審制度層面,進行程序以及審議要項的改革使之有效,則可立即減少不必要的行政與社會成本,藉由台北市首先發起的「都市設計審議制度改革」,期能至少一年節省約100億以上之經費效益。我認為都審應為對話平台而非懲罰制度及防弊,故有關都審制度在當前應先行縮短行政審查流程,並同時重新定義都市設計審議制度之時代新任務。

另一方面,都審宜調整為建築計畫之基本設計審議(即為建築開發計畫之架構性審議,而不是建築細部設計的選美審查),且亦為公共工程計畫之基本設計審議為主軸要項,都審功能並無法保證創造最好的環境結果,但卻能防範最壞的發生。因此,都審應將審議制度作業能量應放在公領域,在於控制公共實質環境系統之相關設計準則之擬定,並予以法制化且容納委員會專家之多人正面意見,促成公共環境系統與空間品質的提升。各公共工程在招標前即應有相關都市設計準則可依循,並放在採購標案規範項目,後續相關程序,便可不致容易產生爭議。都審委員會的功能應把審議著重在公部門重大公共工程、公共住宅新建、公辦都更案、BOT案、捷運聯開案、公有土地設定地上權開發等與公共議題有關之開發與公共工程建設案件為主要優先範疇,而不是對於私人建築開發之過度干預其設計內容。

其他民間開發案或小型審議案件亦有相關分層負責的方式審議,行政審查上幹事會的幹事代表要負起責任,幹事代表機關非個人,意見要明確,一般情況則於文到五日工作內必須表達機關審查意見,配合都市設計審議流程提升效率。至於提交都審審議報告書,應盡量電子化且以40頁為原則之審議概念,都審相關審議資訊及程序應全部公開網路上網,呼應台北 Open Data, Open Government政策。而且需要求流程SOP透明化,案件流程客製化,案件隨到隨開無須等待。

我的構想與改革策略想法,經過了3次的市政府內部跨局處研商會議,以及近日期間,我也與現任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專家學者委員一起座談交換意見,委員先進們對於未來興革方向也表贊同與支持,將審議能量放在公共系統之都市設計準則,讓申請案開發前即有設計準則可依循,也有利於加速開發時程。

臺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制度已經操作有30年的歷史累積及經驗,值此時刻應重新開機,改變臺灣就從改變臺北開始。後續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制度操作將朝「行政審查為主,專家諮議為輔」,以此作為台北市都審制度之興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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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副市長 前台北市副市長 前台南市副市長 前國立交通大學人文社會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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